湖大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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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7月14日《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对湖北大学等26所高校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地方综合性大学,办学历史溯源于1931年创办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先后更名为国立湖北师范学院、湖北省教育学院、湖北省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师范专科学校、武汉师范专科学校和武汉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湖北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职能,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立足学校实际,结合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大学(简称湖大),英文译名为Hubei University(简称HUBU),网址为http://www.hubu.edu.cn。学校有武昌、汉口和阳逻三个校区,学校法定地址是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汉口和阳逻两个校区分别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新建村1号和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东路630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秉承“日思日睿、笃志笃行”的校训,弘扬“自强不息、克难奋进”的“习坎”精神,以培养新时代高素质创新人才、探索科学与人文前沿问题、满足国家和区域重大需求为己任,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建设成为学科综合实力迈入全国一流高校行列、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学校共建者指导和支持学校全方位深化改革,在人才培养基地、协同创新中心、各类学科平台等有关布点和建设以及在申报教育部实施的各类人才计划中,参照直属高校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学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的教职工和学生行为,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七)对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学校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丰富现代教育形式。学校依法实行学历、学位和结业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

学校持续巩固文理基础学科,高质量兴办师范教育,积极布局新工科、新文科,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全力培育“双一流”突破学科,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引领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的需要设立学科性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科研机构,根据师生生活服务保障及其他有关工作需要设置附属单位。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外,学生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心理健康、学业等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校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权利的行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正当程序和禁止滥用原则,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对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及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师爱校,勤勉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违法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并根据办学能力不断改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体育、文艺、劳动等活动,并提供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包括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教师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二)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等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类奖励;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师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遵章守纪;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教师的创造性活动,提供与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和条件保障,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公开招聘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任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教职工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用的兼职教授、讲座教授、访问学者等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

(六)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持续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效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完善学校党委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其中,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湖北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依照宪法、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根据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授权,履行相应监察权限。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遵循《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学术代表性的学生,担任观察员,列席校学术委员会,观察员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两类二级组织。按学术领域设立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指导、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与仲裁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按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一般为25人左右的单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及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科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和评估有关事宜;

(四)组织实施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核工作;

(五)审查通过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名单;

(六)表决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所授学位的决定;

(八)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九)研究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十)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5%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并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通过的决议应得到执行,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学校为校工会和教代会执委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共青团湖北大学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湖北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学生校务助理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制度,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科学决策。学生校务助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积极为学生校务助理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校治理提供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科性学院、机关和其他直(附)属单位设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履行政治责任,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有效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学科性学院院长对本院各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科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直(附)属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科性学院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院发展规划,负责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资产。其他直属学院和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学校围绕事业发展目标加强对学科性学院、职能部门和直(附)属单位目标的战略引领,采取评估、考核、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执行。通过逐步建立完备的考评体系和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和诊断功能,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按照既定的发展目标稳健前行。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大力营造“教师爱教、学生乐学”的良好教风学风,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途径,着力培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创新素质和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与自我发展能力的人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大力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地方高校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学校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积极建设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推进高等教育数字化转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环节进行视导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支持广大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实现科技创新实力大幅跃升。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时设立研究机构和科研平台,落实国家、湖北省有关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积极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支持教师与政府及企业行业开展高水平的交流合作,鼓励协同创新,培育和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国家和湖北省战略需求,加强有组织的科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库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多维多元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充分发挥评价机制“指挥棒”作用,引导科技人员持续提升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规范资产经营与管理及对外投资事项,大力推进科技开发及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校内有关单位与校外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办学与对口支持,共建教学实体、实习实训和产业研究基地,联合培养学生,实现产学研一体化。

学校鼓励校内有关单位围绕湖北省主导产业集群,强化校地校企合作,整合优质科研资源,组建专业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为湖北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支持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在教育全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着力营造求真务实、克难奋进、志存高远、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构建具有荆楚特色与湖大特点的校园文化。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增强荆楚文化和校园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七章  经费、财产和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收社会捐赠等多途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设二级财务机构,并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检查和监督。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落实全面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完善资产使用成本分担和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为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与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务。

第八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八条 校友会是由学校和校友发起并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多方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各地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关心和服务校友,为校友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社会团体、企业和友好人士等各方面的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基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发展,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遵守会计核算、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制度。

第九章  校徽、校歌和纪念日

第六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是以编钟(H型结构)、凤凰(U型结构)、钥匙等为整体图形,上下两端由“湖北大学”的中英文字体构成,编钟两侧用“湖北大学”金文字体构成,图形间标有学校建校年份“1931”。编钟和凤凰是楚文化艺术精华,代表教学和科研。教学要求严谨,如青铜铸钟;科研需要想象,如凤凰腾飞。编钟和凤凰刚柔相济,体现湖大学人的精神品质,其组合为梯形,代表知识的积累和不断升华。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校歌是《湖北大学之歌》(原作词曾腾芳,湖大集体改词,陈国权作曲)。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0月3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作为章程执行的监督机构,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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